在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地区,允许以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22]。
[23]免疫系统理论认为,国家审计的核心是推动民主法治,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其中,第4类为国家给予财政拨款或者补贴的其他单位,第5类为国有资产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国内联营企业和其他企业。
人大审议仅仅成为了形式要件,许多地方借债行为并不纳入预算管理,更谈不上预算执行监督。2006年《监督法》规定,人大常委会每年审查和批准预算时,要听取和审议本级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10]经过十来年的发展,中共中央认识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必须改革计划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2013年,审计署发布的《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显示,当年6月底,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地方政府性债务)共计10.89万亿元,2014年为15.4万亿,2015年为16万亿,2016年为17.2万亿元。构建以权力机关为归责主体的预算执行监督结果运用制度,将屡审屡犯等现象的处理与权力机关人事任免职能相结合,将违法违纪现象的处理与监察委员会等制度相结合。
另外,《监督法》第8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听取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专项工作报告,也可以在听取时,就报告所涉及的预算执行方面的问题,比如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进行专题研究审议,对偿债能力进行直接审查,为下一年度的预算决算编制、预算变更提供依据。如198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1条规定:为加强对财政、财务收支以及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严肃财经法纪,提高经济效益,加强宏观控制和管理,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5]参见刘松山:《论自贸区不具有独立的法治意义及几个相关法律问题》,《政治与法律》2014年第2期,第9-10页。
第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否有权修改此类授权决定中所涉及的有关法律内容?对于这一问题,研究者们比较一致。[2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6年第1期,第79-80页。例如,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改革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的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对相关改革的主要任务、基本思路、阶段目标都进行了阐述。这一系列的决定引起了研究者的高度关注与激烈讨论。
因为宏观上对改革的整体方向与进度有所把握,对改革每个阶段的任务有着较为清晰的预估,对改革所涉及的各种利益与矛盾有充分理解,才能够稳妥地为改革活动添置条件,才能符合胆子要大、步子要稳的改革要求。此外,我们也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全面深化改革的事项多样而复杂,并非所有改革事项均适合纳入授权地方改革试点决定的运行范围。
[41]《立法与改革决策的无缝衔接》,《人民日报》2016年3月4日,第6版。现阶段,可以从《立法法》第13条的条文内容本身出发,运用比例原则对改革发展需要、行政管理等领域、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法律的部分规定所涉及的授权地方改革试点的内容、区域、时间等方面作出审慎性解释,从而对授权地方改革试点决定的实践进行规范。[31]例如,2016年9月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作出修改。另一方面,通过试点的方式测试法律修改的可行性,尽可能避免盲目地修改法律,降低制度变动效果的不可预期性。
因此,必须审慎运用授权决定的这一方式。因此,如何赋予改革尤其是中国特色的地方改革试验以合法性,成为当前的重大问题。进一步讲,全面深化改革必须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遵循法治原则,充分有效地发挥法治对改革的引领、推动和保障功能。(二)以试验立法的方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011年,吴邦国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此番《立法法》(2015)[1]增加一条,作为新的第13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这不仅有效控制试验风险,也降低了试验的法治成本。
第三,授权事项范围存在差异。从改革内容上来看,由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暂时调整或暂时停止的法律条文内容十分明确,对应的制度变动也就相对明确。
[15]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2012年12月作出的一次授权地方改革试点决定有效期届满的问题,就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中调整的行政审批,尚未修改有关法律规定的,在广东省继续试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其作出授权地方改革试点决定之后,可能作出相应的修改决定。[33]张志铭:《转型中国的法律体系建构》,《中国法学》2009年第2期,第154页。在《立法法》(2015)中,授权立法制度主要体现于第9、10、11、12、74条的规定中,第65、73、90、95、98条也对授权立法制度有所规定。参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试行期届满后有关问题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6年第1期,第87页。[32]籍由实施情况的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原有的相关条文遭到淘汰,四部法律得以优化。
所以,在汲取之前地方改革(主要是经济改革)试验经验基础上,以授权地方改革试点决定的方式在某区域内进行法律修改的地方试验。第二,这些授权决定中的暂时调整或暂时停止是否是法律修改?在这一问题上,研究者们分歧明显。
参见傅高义:《邓小平时代》,冯克利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3年版,第387-394页。[8] 第三,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否有权作出此授权地方改革试点决定?通过前两段的回顾不难判断:由于有关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法律的职权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所以如果研究者赞成将暂时调整或暂时停止理解为法律修改,则至少在逻辑层面认可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作出授权地方改革试点决定。
从反馈的实际效果出发,运用地方知识为立法工作提供支持,发现中央在修改法律文本时可能无法预料到的问题,更避免立法中出现致命的自负(fatal conceit)。正如张志铭所指出的那样,中国法律体系必须反思建构理性主义的构建思路,因为中国的法律体系建设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无论在整体结构还是在局部和个别的意义上,都将回应转型社会的发展要求,针对社会生活关系不断生成、定型和变化的状况,作出相应的调整[33]。
以201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广东开展行政审批改革试点的决定为例。授权地方改革试点决定通过调和法律修改的及时与审慎,进而保证法律的变动与稳定相协调,最终达致改革与法治关系的协调。[14]这一情况说明,授权地方改革试点决定并不属于三种主要法律修改形式中的任何一种。在法律的正式修改之前,授权地方改革试点决定将暂时调整或暂时停止之后的法律条文在某一区域内试行,测试暂时调整或暂时停止的法律条文在这些区域内适用的实际效果,将为法律的正式修改提供必要的反馈。
但是通过授权地方改革试点决定,使得下位法获得了效力支撑,并由此具有了与上位法竞争的可能。通过授权地方改革试点决定,使地方改革主体的改革活动获得合法性,进而建立起合理合法的改革利益与风险分担机制,不仅使地方改革试验主体无违法改革的后顾之忧,更从根本上保障地方改革试验主体的积极性,给予地方改革试验更加坚实的制度后盾。
如果说同处于一个效力等级的规范之间的竞争还主要是通过优化条文内容而对法律体系产生影响的话,那么下位法与上位法的竞争则对法律体系产生了内容与结构的双重影响。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中国(天津)、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就明确该决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决定中涉及的行政审批的调整在三年内有效。
[2]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授权地方改革试点决定的方式引领改革,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成为立法工作的新常态。[7]蔡金荣:《授权国务院暂时调整法律实施的法理问题——以设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为例》,《法学》2014年第12期,第62页。
同时,授权地方改革试点决定也无法完全达致法律修改的效果——例如,被暂时调整的法律条文在试点地区内效力处于待定状态而非失效的状态。2015年12月,国务院提交了一份前述授权决定实施情况的报告。换言之,作为法律修改试验的授权地方改革试点决定,将在法律条文内容的优化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而刘松山、丁伟等人则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这种授权决定的行为符合《宪法》、《立法法》等法律规定。
[36]法律的变动将削弱法律的稳定性,而缺乏稳定性的法律将可能成为社会上比较勤奋而消息不灵通的那一部分人的圈套[37]。归结起来,摸着石头过河在改革的明确性与系统性方面存在缺陷,并且在之前的改革中忽视了改革的合法性问题。
有研究者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暂时调整实施法律的行为属于一项主动推进立法进化和完善的措施——一种特殊的法的修改技术[7]。[26]改革的合法性问题的确是许多地方改革试验主体在推进改革时所顾虑的问题。
[24]本文认为,在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双重背景之下,协调法治与改革的关系也是授权地方改革试点决定的重要功能之一,本小节第三部分将展开这方面的阐述,资不赘述。[39]授权地方改革试点决定赋予并保障了地方改革试验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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